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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會判得重嗎?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會判得重嗎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會判得重嗎?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4.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5.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等犯罪,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為其發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幫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認定標準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於過失造成對其他頻率的佔用,不應以犯罪論處;二要看行為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是否嚴重,如果行為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無線電通訊是我國的公共資源設備,任何影響了無線電通訊正常運營的行為都是違反了我國無線電管理制度的,若是故意行為、且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及影響及構成犯罪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管是單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都要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具體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