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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一、用工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用工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員工在試用期未簽訂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其實,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僱用員工時就產生勞動關係,就應當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規定的,那麼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辦理。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一些原則

(一)合法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項要求。

1、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組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我國應是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

2、勞動合同內容要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形式要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訂立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

(二)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平等;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己的意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意願強加給另一方;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的餓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動這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就業難度不斷加大的現實面前,有時為了找到一個工作,往往會接受相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對自己不利的條件。

用工協議從性質上來看也屬於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受到法律認可,並提供保障,但實際上用工協議是類似於一個提供勞務的合同買賣,受到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調整及約束,再者兩者的違法保障方式也是稍有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