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社保的規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社會保險的用處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税(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
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在《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用人單位需要在十五內進行辦理離職職工的社保轉移手續。同時並且在同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進行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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