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如何規範的?
一、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如何規範的?
法律上對試用期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幾年合適?
建立勞動關係,企業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種形式,意義不是很大。
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提前3天;在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當離職了,所以沒有必要糾結於勞動合同籤幾年最合適。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包括其中的額外補充條款。
有些“補充條款”是針對公司給員工的某些“特殊照顧”,如果員工接受了,就意味着勞動者要老老實實地“回報”,要想提前離職可得考慮成本。所以,勞動合同一般籤幾年合適沒有具體的規定,因為籤勞動合同是要雙方自願的,協商好籤幾年就可以了。此外,合同到期後還可以續簽,在合同沒到期時也可以提出辭職,但是對於勞動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還是要細看明白才行。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並沒有具體的要求。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用人單位和員工約定試用期的時間也有所不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還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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