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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呢?關於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的問題我們的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呢?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具體的一個標準?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如果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的問題,希望對您所幫助。

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關於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一個標準範圍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但在實踐中存在用人單位超過試用期,那麼要是用人單位違法超過試用期怎麼辦?我們的法律中對於違法超過試用期是怎麼處罰的?關於這些問題請具體聯繫本站,我們會根據您提出的具體問題,為您做最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