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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時限有哪幾種情況?

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時限有哪幾種情況?

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時限有哪幾種情況

根據的規定,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提出的時間要求來講,有以下幾種: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

根據勞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如果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條時勞動者應當注意,

(1)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離職申請,並且保留相關證據。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三十天期滿後勞動者即可離職,不需要再徵得單位的同意。

解除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限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在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時立馬解除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第二種是提前3天對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三種是提前30天對勞動者進行解除的通知,30天滿後即可辦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