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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如何維權?

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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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我國勞動者隊伍中佔了很大比重,做出的貢獻也很大。但是因為其弱勢地位,經常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合同法》的出台為農民工維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渠道,那麼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如何維權?小編整理了下面這篇文章,希望能給廣大農民工朋友帶來幫助。

一、農民工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勞動關係不規範。部分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後沒有及時續簽。部分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存在着許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內容和條款。如一些從事建築、採礦等危險行業的用工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2、部分農民工勞動權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一是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工資。多數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待遇低。一些私營企業,每天工作時間在10個小時以上,有的高達18個小時,超時工作現象嚴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絕給付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在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非法使用童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收取抵押金,強迫勞動等行為。

3、社會保障權利缺失。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還沒有為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沒有保證。

二、如何利用《勞動合同法》為農民工維權?

1、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因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不同,前者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發生工傷、工亡等勞動關係糾紛適用勞動法律,待遇較高,賠償數額較多;勞務關係(如裝空調、僱保姆、學生打工)適用《民法通則》區分過錯責任,按民事賠償處理。

2、簽約時,勞動者對工作內容、地點、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用人單位不得設定擔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證或畢業證書。合同中如出現“工傷責任自負”、“試用期內不能結婚”和“合同期內不能懷孕生子”等條款違法無效,而且自始無效,就算雙方簽字了也不受法律保護。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後,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勞動者有權抵制違章指揮。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冒險作業不屬於“罷工”。

5、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合同,不須告知,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解僱員工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員工有過錯(如使用假身份證或假學歷學位證書騙取就業的)。

由此可見,正是因為農民工在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種種問題,所以要充分發揮《勞動合同法》對農民工的保護。農民工勞動合同法的知識要有一定了解,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注意對合同條款進行分析理解,防止不利於自己的合同條款出現。當企業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農民工也要懂得如何進行索賠。總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者保護自己的重要法律武器,農民工一定要加強對這方面的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