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期間是60天。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亦可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從而使得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間得以延長。
1、中止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2、中斷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被辭退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用人單位解除與的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規定與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用人單位與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即使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員工,那也必須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否則辭退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單位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而作為員工也是可以採取一些措施來維權,比如申請勞動仲裁,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一定是要及時的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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