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被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包括什麼?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組織有多種形態,所以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也有多種。
(1)獨立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級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門是獨立被申請人。
(2)共同被申請人。若干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被申請人,只有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權限的被申請人。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提出時已經被撤銷,繼續行使其權限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4)法定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出行政複議,該法定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
(5)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6)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為被申請人。而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則由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程序是為了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如果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的,需要注意的是,複議程序中的被申請人就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是我國的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此時是隻能提起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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