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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辨析

1、勞動關係的辨析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辨析

在現實勞務分包中,由於勞務分包的非單純性,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往往受分包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監督,勞動關係複雜,當勞務人員工作中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事前沒有明晰的界定,勞務分包人、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工人)三方常常糾纏不清,如果理清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就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準的合同。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兩者之間有着本質區別。

2、從規定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而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3、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由於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因此在適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上也有所不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4、從法律責任後果來看。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建築市場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5、從其他方面來看。一是用人一方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工商户;勞務合同的用人主體則更廣泛,除了上述單位外,還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僱用者的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被僱用主體一方必須是年滿16週歲(特殊行業要經過審批),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5週歲(女工人不滿50週歲)的、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務合同的被僱用主體一方則只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就行。三是勞動合同關係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關係則不需要。四是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不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務合同關係的重要依據則是雙方約定。五是勞動合同關係的被僱用一方必須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勞務合同關係則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六是勞動合同關係有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支付的限制,勞務關係則沒有上述限制等等。

這些勞務分包人不具有獨立管理工程的職能。許多勞務合同名為“工程分包”,實際上是項目經理部在管理、技術、質量、材料等方面負責,分包人僅僅從事土石方,混凝土澆鑄工種的勞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術問題完全在項目部派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只能是提供勞務和管理勞務。在工程質量上,勞務分包人對其勞務作業,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並以監理工程師驗收認可為標誌。勞務提供人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形式,由於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受分包人的管理,甚至施工場地交叉,在勞務作業分包工程中,勞動關係複雜,主要表現為兩種形態,即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