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尋釁滋事流程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辦理尋釁滋事流程是什麼?
1、受案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2、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3、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二、尋釁滋事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行為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受害人被他人無端毆打的,應該儘快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決定是否立案,之後對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展開偵查,鎖定犯罪嫌疑人,鞏固證據。等偵查終結後,犯罪事實確鑿的,移送檢察院,對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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