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由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消亡,即勞動法律關係的結束。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於自然終止。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亡,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係也告終止。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合同的非自然終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在約定終止條件時要注意的一點是,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要注意什麼?
(一)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
確定是因 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
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二)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
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
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危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上班,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合同終止日起應支付雙倍工資,如超過一年未籤則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點需要用人單位特別注意。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單方面終止。雙方同意續訂合同,在辦理續訂手續時存在不合法的情況,該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當事人既不續訂,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單方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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