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以上還必須籤勞動合同嗎?
一、工作十年以上還必須籤勞動合同嗎?
在單位工作10年以上,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
1、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無論在單位工作多久,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的內容,合同的程序,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具備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對於雙方當事人有限制,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勞動合同時,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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