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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是怎樣的

不管是由員工自己提出,還是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都是有權利單方面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雙方的勞工僱傭關係的,當然,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涉及到支付賠償的問題。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是怎樣的?哪些情況需支付賠償?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是怎樣的?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先通知工會,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按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但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按着以上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需支付賠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是比較頻繁的,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企業,都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作為企業員工來説,也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企業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確保自己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