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勞動合同法的作用是什麼?
一、最早勞動合同法的作用是什麼?
1、有利於理順勞動關係,在權衡國家、企業、勞動者三者利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和社會環境。
2、有利於加大國家宏觀調控力度,縮小貧富差距,通過法律手段引導國家經濟良性循環、持續發展,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過程中面對的各種挑戰。
3、有利於用人單位順應勞動關係立法變化的趨勢,加快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推進用人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創新,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減小人事相關管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促進用人單位長遠穩定發展。
4、有利於充分調動、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為企業、為社會多創財富,多做貢獻,以緩和貧富差距拉大引起的社會矛盾,進而為國家穩定,企業盈利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是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針對《勞動合同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比如審理勞動爭議的時候由誰來進行舉證,具體什麼樣的情況員工自己辭職也可以得到賠償金,規定了如果一方對仲裁不服去法院起訴的,那麼仲裁的裁決則沒有法律效力等等這些具體的問題。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是通過法律程序引導國家的經濟秩序,有利於加大國家的宏觀調控力度。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員工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用人單位作出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除名,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引發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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