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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般是用人單位下達勞動者的通知,説明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了。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用:

1、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到社保局轉移手續,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社保手冊;

3、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指定銀行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入職新單位,也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只要雙方寫明瞭解除合同同時雙方也沒有任何的異議,那麼代表着雙方就依法的解除的勞動合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單位無故解除合同,那麼這是會承擔經濟補償的。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