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技術合同糾紛解釋的作用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關於技術合同糾紛解釋的作用是什麼?
最高法院關於技術合同糾紛解釋的作用是:為了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
二、處理技術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拓展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係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後,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公司開始對自身的技術加以保護並且簽訂專屬的技術合同,也有公司從外界購買技術並與之簽訂技術合同,針對各項使用技術過程中會出現的問題進行約定,一旦出現糾紛按照合同內容執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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