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借調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員工借調(有時候也叫企業借用)是指用人單位、借用單位與勞動者三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借用單位實際提供勞動並領取報酬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這種情形多出現在存在關聯關係或合作關係的公司之間。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此種用工形式,還針對此種用工形式規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主體。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動者雖然被借調至外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係仍在原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工資支付的主體問題作出變更,那麼仍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者在借調期間的社保由用人單位承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雖然被借調至外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係仍在原用人單位。並且根據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並且是十分嚴格的規制各種勞動關係的,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借調關係產生期間,並未就“借調關係”代替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者的社保、工資及其他問題原則上仍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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