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規定
做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籤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見,兼職合同也屬於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合同,就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做兼職的勞動者,簽署了兼職勞動合同,合同中就會約定勞動崗位和勞動時間,薪酬福利和違約金等重要內容。所以兼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有效的。
兼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需要看它裏面的內容,在不確定兼職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下,建議可以好好的去看看裏面的內容再簽訂。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雖然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並沒有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是不加於干涉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讓渡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被單位需要進行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雖然不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定,在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的勞動關係。
總的來説,僱主有權禁止工人從事兼職工作。如果僱主禁止兼職,最好不要做。工人應該有額外的精力和時間從事兼職工作而不影響自己的工作。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兼職工作要求,一定要慎重,認真與用人單位約定責任和義務,嚴格遵守兼職工作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護好自己的工作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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