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須認定這一約定有效,否則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五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可以説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處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正常的職位、工資調整機制。因此勞動者無須擔心約定服務期後的職位和工資問題。
2、約定保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
勞動者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有保密的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同時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關於保密條款的規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同時,勞動者違反該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數額超出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追加。
3、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
實際上競業限制條款也是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事項的一種手段,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同時勞動合同法有又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等做了相關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特別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可見,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公司不能和普通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特別是那種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就提出離職的這種情況,公司卻要求職工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根本上就是無效的。對於違約金的約定必須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只要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的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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