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辦?
由雙方來進行約定是否存在違約金。《民法典》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兩者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民法典》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係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特性,有利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
首先,《《民法典》》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有了新規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辦户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福利,並因此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民法典》》對違約金的“上限”也作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一般來説,在勞動合同之中,雙方都不會針對於違約金作出規定,因為員工進行離職是員工的自由,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不得進行離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會對員工做出崗前培訓的話,並且需要使用費用的話,那麼可以要求員工在規定期間之內有離職行為,需要對其進行支付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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