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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和公司籤勞動合同能毀約嗎?

一、剛和公司籤勞動合同能毀約嗎?

剛和公司籤勞動合同能毀約嗎?

不能隨着毀約,勞動合同是保抄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違約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百一般為支付培訓費,其他情況用人單位一般無權要求勞動者承度擔違約責任。但勞動者不同,出現違約解除勞動合問同的情況,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答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工作關係後,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應當在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簽訂合同的,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情況來簽訂合同的,則屬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標籤:勞動合同 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