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外籍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一、單位與外籍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二、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於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規定在試用期內,給予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又不致於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關係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願勞動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施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則與此精神相悖。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衞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有專門的條款針對合同解除,作為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公司,當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必須在法定條件下。對於員工試用期不合格的,公司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然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對員工的工資結算清楚,並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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