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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及相關規定

集體合同,是一種書面性的集體協議,一般由企業和工會簽訂。不過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並且發展起來的。但大家對集體合同的認識與瞭解程度並不深。那麼針對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是什麼時候?關於集體合同又有怎樣的法律規定等問題,小編將作出具體闡述。

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及相關規定

一、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集體合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計算;在十五日內經審核登記,勞動行政部門製作《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簽訂雙方代表的,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確認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報送程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訂立集體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各項重要權益的實現、協調穩定企業和職工勞動關係、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證集體合同的正確實施,必須強化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和指導作用。因此法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不僅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也是集體合同的生效條件。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中原有的規定。該款規定在實踐中可能產生兩種後果:一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例如集體合同的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不合法等,集體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二、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1、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4、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簽字後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總的來説,如果雙方簽訂了集體合同,並且已經報送到了勞動行政部門去,而且雙方在報送起十五日之內沒有異議提出,那麼,集體合同即時生效。如果有異議被提出,便不能生效。因此,為使集體合同儘快生效,合同雙方應做好協商。 如您對於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及其相關問題有疑慮,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