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該怎麼辭職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該嚴格按照勞動合同執行。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時候,許多時候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要提前解除。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該怎麼辭職,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收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如果在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期間辭職,應該怎麼做,下面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未到期如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下面兩種情況在勞動合同期間辭職勞動者需承擔違約金:
勞動法中,什麼情況下需要勞動承擔違約金是規定的很明確的,即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承擔違約金:
一: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並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
如何理解“專項培訓費用”,難道是單位説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就有專項培訓這回事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所以説,單位如果對勞動者聲稱進行了專項培訓,是一定要求單位舉證這些培訓費用的。
二、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前提是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條款,而且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僅僅是普通勞動者,即使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也是無效的。
如果只是普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是無需支付違約金的,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書面辭職即可,正式工作期間提前三十天書面辭職即可。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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