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中的用工關係是怎麼樣的?
現如今經濟發展腳步加快,人們富裕起來了對生活的質量就有了更高的追求,所以對房子的需求便越來越大。因此房地產這一行業進步的腳步加快,那麼在房地產建設工地上會的包工頭、工人等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樣的。現在小編就建築工程中的用工關係是怎麼樣的?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一、建築工地是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並非臨時的僱傭關係。
1、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會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時間勞動的,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額外的加班工資,對於僱傭關係而言,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勞務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勞務的時間。至於是否在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務,每天提供多少時間的勞務等問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勞務報酬的數量,由雙方直接約定,不因勞務提供的具體時間而改變。也就是説在僱傭關係中僱傭一方支付的對價是一個相對不變區間,既一個較為確定的“一口價”。而勞動關係中才會有按月支付工資和按加班時間支付加班費的情形。
2、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在僱傭關係中,儘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工資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二、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
1、 主體範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僱傭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裏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3、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並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5、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僱傭勞務關係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該用工關係人們總是會將其弄混,對於該關係是否是僱傭關係,上述內容已解釋。僱傭關係是的主體是兩個公民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在建設工地裏,包工頭對於工人來説,就相對與管理者。所以該關係是屬於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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