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代通知金是否要給勞動者?
一、公司註銷代通知金是否要給勞動者?
1、如果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你,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金,按你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註銷前要辦理清算,你必須在公司到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提出經濟補償,必要時可向工商機關反映,如果註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公司就不存在了,你索賠的對象也就沒有了。
相關知識: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與前述的程序基本一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這説明解算並不導致公司的消滅,只是清算的開始,而且清算是必經的程序。《公司法》明確規定在清算期間,公司仍然享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存續,只不過權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以了結債權債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由此可見,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真正標誌是公司註銷登記,而不是股東會解算公司的決議,股東會解算公司的決議只是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程序的開始。對於清算中的公司,通常認為其是清算法人,在此期間,清算組作為其代表人。
從事實上來説,如果在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決議的時候,勞動合同終止,則會對勞動者極為不利。因為在清算期間,公司依然存續,並能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業務活動,其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並未消滅。而且,在清算期間,勞動者可能仍要付出勞動,但如果勞動關係在此之前終止的話,則勞動者的利益很難得到充分的保護,所以,應將勞動合同的效力維繫到公司註銷登記,公司法人資格終止之時。
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比較典型的情況是公司合併和分立,《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是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在此情形下,勞動合同應該由分立或者合併後的公司承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公司合併、分立的情形下,雖然原有公司法律人格消滅,但其權利和義務由新的公司承受,這與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消滅而使勞動合同不得不終止的情形有本質的不同。
綜上所述,公司因為通過正式的程序將其法律地位在社會上註銷也就相當於是實體不存在了,而原本因為臨時性的辭退就應該獲得代通知金的員工又因為沒有索賠的對象就基本上沒有辦法得到相應的補償了,所以就需要員工及時在公司實體還有效的情況下及時申請要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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