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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

地產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實踐當中僅移交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般不會使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下面中國法律網合同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產抵押合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產生創設抵押權的法律效果。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把握以下幾點:

1、房地產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擔保的主債合同生效。

2、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它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實踐當中僅移交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般不會使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也即可以認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知識延伸:

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該如何處理?

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是指房地產抵押合同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而不發生創設抵押權效果。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多樣的:

1、主合同無效導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2、因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則》上的無效原因: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蓋非法目的等等;(2)《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無效原因,如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

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房地產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時候,這種無效合同的處理,具體如下:

(1)主合同無效而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無過錯的,抵押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