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隨意辭職嗎,勞動者能否隨便辭職?
我們知道,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但反過來説,勞動者能隨意辭職嗎?要是勞動者辭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害的話,那麼此時企業是否能向勞動者索賠?關於這個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勞動者能隨意辭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辭職企業能索賠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閲讀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勞動者能隨意辭職嗎”。其實勞動者在工作中是可以隨意辭職的,不過此時法律也有要求,為避免給單位造成損害,要求必須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單位,讓單位有時間再招人頂崗。要是你對此還要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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