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一、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應注意的問題:辭職後,單位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照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經濟損失,是指對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紀、違約職工,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一種經濟處罰,賠償的金額應低於單位的損失數額,並且應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辭職是否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以下五種情況下迫使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除以上情況外,一般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相關的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寫,切實的保護雙方的勞動權益。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按照相關的勞動協議進行解決和處理。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辦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標籤:辭職 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