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以什麼藉口離職?
一、試用期以什麼藉口離職?
試用期離職的藉口需要由自己來進行確定;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二、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試用期離職需要由員工提前三天通知,但是想要以什麼藉口離職就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來處理,但不管是以什麼藉口,只要按流程走,也不傷害到公司的利益這都是合理、合法的,在離職時單位也是需要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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