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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抽回股本的後果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抽回股本的後果是什麼?

隱名股東抽回股本的後果是什麼?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徵。公司成立後,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徵。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侵權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所以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隱名股東對公司享受什麼權利?

隱名股東,即經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義投資,而不將自身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根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享有合同權利,但很難以此協議來對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隱名股東無權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只能按照其與名義股東的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隱名股東抽回股本的後果是承擔民事責任,隱名股東是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的,不實際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只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需要和顯名股東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對抗其他第三人,要想進行股權轉讓,必須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