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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解除日期怎麼確定?

勞動關係解除日期怎麼確定?

勞動關係解除日期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員工來説,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勞動關係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之間的關係,二者都是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一旦勞動關係解除日期確定,也就意味着二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已解除,那麼勞動關係解除日期應該怎麼確定呢?

解除勞動關係的日期可以按照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日期作為勞動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日期,如果勞動者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自行離開的,可以以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者通告的日期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日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説,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從文中也可以看出,勞動關係解除日期根據不同的情況也會有不同的時間安排,而且,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也能根據相關情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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