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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工作能隨時辭職嗎?

找到工作能隨時辭職嗎?

一、找到工作能隨時辭職嗎?

找到工作不能隨時辭職,職員可以離職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單位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

3、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7、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8、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9、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10、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

1、關於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職員在用人單位就職之後,若是想要離職,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前告知單位。對於任何想要離職,但是卻沒有告知單位的,即使是沒有與單位簽署合同,離職的職員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處罰。一般的處罰是職員在離職之後並不能獲得離職當月的薪資。

標籤: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