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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嗎

勞動糾紛案件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案件。
勞動糾紛,當事人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支付加班費,如確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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