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1、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範體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所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個很不成熟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司法解釋予以完善,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儘快制定新的《民法典》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單行民事法律,對我國的精神損害進行系統、全面的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著作權法》法律中具體規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相應條款,對《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進行修改,形成完備而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以維護法制的統一。
2、進一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確保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人擔心會引起濫訴,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所謂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權利主體在他任何一種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蒙受精神損失時,在法律上應當享有賠償的可能性。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與原告濫用訴權並沒有必然的聯繫,法律完全可以通過一些限制手段來避免。要實現這一目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規定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等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以充分維護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格權。其次,將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儘量細化,如明確規定侵害他人的貞操權、信用權、隱私權等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應當保持開放的狀態,以儘量適應新情況的出現。
3、完善有關物質性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避免出現法律對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方面的衝突。
如前所述,我國法律對精神性人格權的保護是顯形的,而對物質性人格權的保護是隱形的,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賠償的數額偏低,而侵害精神性人格權賠償的數額偏高。為此,筆者認為,應規範法律對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的規定,明確界定死亡賠償費、傷殘補助費等是對受害人預期物質利益的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精神損害的撫慰,應當分別判決。
其實,也不是在所有的侵權案件當中都會產生精神損失費,跟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所作所為確實已經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相應的法律制度當中從來都沒有規定,如果單純的針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產生了爭議,建議雙方還是協商解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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