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在我們身邊的生活,我們多次都能看到過,關於員工患病,而不知道應該從公司獲得哪些賠償?那麼我們一起討論員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根據我們國家的民法典規定,在員工的患病期間,公司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詳情請看下文。
如果在醫療期後可以從事其他崗位,應當安排其他崗位,只有確實無法從事其他工作了,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視為違法解除。能不能從事工作不是廠醫説了算,廠醫是否有相應的資質,不能讓一個口腔醫生去診斷一個外科病,是否合適需要正規醫院的專業醫生作出認定。
建議向單位提出異議,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最好聘請律師協助處理。
醫療期後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七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我們能夠知道,關於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關係,員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在閲讀本篇文章之後,我們當然能夠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我們要通過相應的手段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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