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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

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

理論上兩者有差別僱傭關係強調“受僱”,而勞務關係強調“只提供勞動力”,但實踐中常將兩者做為同一概念。

  (一)概念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區別
  1、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僱用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2、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對象。
  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3、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注該區分是在《侵權法》出台前的責任承擔)
  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而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三)《侵權責任法》35條中的勞務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裏的“勞務關係”與本文所論述的勞務關係是一個概念呢,還是不加區別的等同於僱傭關係?這一點還不甚明確。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過程來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提到:有的地方、法院和專家提出,現實生活中因僱保姆、家庭裝修等在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的較多,提供勞務一方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的,由誰承擔責任,草案對此應當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程中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僱保姆,家庭裝修等情況既可能是僱傭關係,也可能是本文所論述的勞務關係,可見立法中對這兩者是沒有加以區分的籠統作出規定。
標籤:僱傭 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