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時間會計算工資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時間會計算工資嗎?
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時間不一定會計算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例如,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用人單位加班加點後,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回工資的1.5倍以上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按照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息日享有休息權、如果法定休息日從事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兩倍以上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春節、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中秋等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目標準工資3倍以上的工資報酬。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報酬
根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 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 浮動係數)
第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一般來説,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此類職員平均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不會超過五個小時,每週不會超過三十小時,在這個時間範圍內,職員是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的報酬的,至於超過此範圍的工作時間,是否需要計酬,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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