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是事實勞動關係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可是在現實生活中事實勞動關係依然大量存在,不籤勞動合同的情形屢禁不止,那到底如何才算是事實勞動關係,又該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才算是事實勞動關係
儘管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仍有相當一部分勞動關係並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建立,也是就是説,現實勞動關係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實勞動關係。所謂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不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上的用工勞動關係。
儘管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對事實勞動關係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法律的規定事實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事實勞動關係:一是用人單位自始就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期限屆滿後,雙方以口頭形式或者行為表示繼續勞動關係,而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三是由於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規定,致使其成為無效合同,而雙方已依此確立了勞動關係。
由此可以歸納出符合事實勞動關係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勞動行為已經發生,即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從屬關係,此區別於勞務關係;
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原因。
由於勞動者的勞務一旦付出便不能收回,因而可以將勞動合同看成一種特殊的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能將勞動關係否決,即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無效合同那樣雙方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等,否則對勞動者來説非常不公平。由於法律並沒有對此有特別的、明確的規定,事實中便存在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點來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在一些勞動爭議和工傷認定中,因而勞動者需要了解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理論,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以法律維權。
二、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既然要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就需要提交證據,可是離職後再去單位收集證據可能會被阻擾,那這方面的證據該怎麼收集呢?此時不妨求助於專業的律師,請律師幫忙收集證據,既能保證程序上的合法,也能保證實體上的可用。至於如何才算是事實勞動關係,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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