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代通知金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應當履行相關內容的規定,若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一定的代通知金。那麼,勞動爭議代通知金規定是怎樣的呢?在規定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本人的一個月的薪資才行。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代通知金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有哪些?
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代通知金的內容只有兩處,一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另一個則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以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馬上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爭議代通知金規定的相關內容上文已經詳細為您説明。若您是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的時效已經相應違約的賠償責任的追究。在勞動者自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況下是沒有相應的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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