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規定是怎麼樣的?
企業裁員經常會發生,裁員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之所以裁員可能是因為該員工確實不適合這個企業,那麼關於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經濟性的裁員是不適用代通知金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沒有必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但是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工作時間來認定。
解除合同
,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採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的情形,用人單位按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一、經濟性裁員後單位的義務
1、清償社會保險欠繳的數額。
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繳清欠繳的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支付拖欠被裁減人員的工資和參加醫療保險前發生的醫療費等,以貨幣形式及時支付並結清。
2、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企業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被裁減人員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的審核手續。被裁減人員持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勞動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社會保險接續手續辦理。
企業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尚未重新就業的被裁減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手續,繳費年限前後合併計算。
二、經濟性裁員要和職工商議嗎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的制度並不適用,裁員是要向勞動部門報告的,裁員雖然也是解除合同,但是屬於臨時決定的,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確實是對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所以要支付員工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為損失的補償。
企業裁員經常會發生,裁員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之所以裁員可能是因為該員工確實不適合這個企業,那麼關於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經濟性的裁員是不適用代通知金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沒有必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但是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工作時間來認定。
解除合同
,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採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的情形,用人單位按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一、經濟性裁員後單位的義務
1、清償社會保險欠繳的數額。
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繳清欠繳的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支付拖欠被裁減人員的工資和參加醫療保險前發生的醫療費等,以貨幣形式及時支付並結清。
2、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企業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被裁減人員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的審核手續。被裁減人員持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勞動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社會保險接續手續辦理。
企業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尚未重新就業的被裁減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手續,繳費年限前後合併計算。
二、經濟性裁員要和職工商議嗎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的制度並不適用,裁員是要向勞動部門報告的,裁員雖然也是解除合同,但是屬於臨時決定的,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確實是對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所以要支付員工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為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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