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代通知金支付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代通知金支付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我國的社會保險的險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對於待通知金需要社保嗎這個問題,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企業單方面解約後,要求員工立即離職,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而辭退的待通知金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
關於待通知金是否包括社保這一問題,大家一定要注意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對於企業單方面解約,要求員工立即離職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而辭退的待通知金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税税率納税。
三、代通知金是否包含績效工資?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包括津貼、獎金及績效工資等。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形下,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通知勞動者並得到勞動者的同意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來彌補勞動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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