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入職試用期合同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嗎?
每個人在入職時都需要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剛入職的試用期內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目前大多數人都不是很清楚,有的單位會告知轉正後簽訂勞動合同,而有的單位則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那麼簽訂的入職試用期合同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嗎?以下為大家蒐集了相關試用期的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瞭解。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入職試用期合同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解釋,不存在入職試用期合同,應直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根據規定進行註明。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合同直接視為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 款規定:“建立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如果發生,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另外,關於試用期的標準問題,勞動法中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實勞動合同對個人和企業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雙方可以憑藉勞動合同充分的維護各自的權益,在遇到問題糾紛時,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合理合法的爭取自身的權益,最後還是需要提醒一下,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員工應保存好入職及相關的資料(如面試通知,錄取通知,考勤證明等),如果遇到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即辭退員工的情況,要學會運動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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