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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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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兩種情況出現,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第一,因受到脅迫結婚的,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
第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如果沒有告知的話,另一方可以在知道的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
同時,無過錯方,是有權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