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用什麼理由拒絕賠償?
一、辭退員工用什麼理由拒絕賠償?
正常辭退都是需要支付賠償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者有以下過失的情況下提出的辭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的分類
1.過失性辭退
是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有關辭退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是涉及到生產經營的問題必須辭退員工的,是需要支付補償的,有關補償的標準可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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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銷售代表與公司是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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