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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接受辭退

法律1.54W
員工拒絕接受辭退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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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法》第42條規定,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需要緊急處理;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4種情形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所以,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如公司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辭退該員工,該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畢竟法律方面是賦予了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而要是單位因此就辭退員工,那麼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要是員工聽從了單位的加班安排,那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