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訂勞動合同入職20天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一、沒簽訂勞動合同入職20天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在試用期期間,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無故辭退的話,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關鍵點在是否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有則無賠償,無證據,則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理由辭職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符合,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由三部分組成:
1、勞動者在職期間當月應發工資;
2、用人單位不是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
3、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後,公司最晚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合同,如在員工入職20天后將其辭退,往往是因為試用期不合格,這樣結清工資即可,沒有額外補償。當然,公司無故將其辭退的,也需要在支付工資同時額外多給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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