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哪些?
一、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哪些?
繼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責任。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二、哪些情況下不用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方式的一種,《民法典》有三項限制條件
1、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一物兩賣的情況,一方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不能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比如,強制違約人提供勞務,強制演員演出。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繼續履行必須是受害人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選擇權在債權人。
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要想合同得到繼續履行的話,則必須要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繼續履行下去的可能,我們一定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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