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確認的管轄權是哪裏?
在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是否具有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並不少見。許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否認雙方的勞動關係,此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那勞動關係確認的管轄權是哪裏?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係確認的管轄權是哪裏?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關係認定的三大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證明勞動關係應收集以下證據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也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如果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關的勞動關係證據,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等,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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